補償明顯不公平應裁定不準予執行
【提要】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等情形,不準予執行
就申請機關應當提交的材料及相關要求,除《條例》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規定》還列舉了六項具體內容。包括:
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據《規定》,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以下七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包括:
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超越職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
就強制執行的方式,《規定》明確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就新舊規定的銜接過渡問題,《規定》明確,《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房屋拆遷裁決的,參照《規定》有關強制執行方式的規定精神辦理。(記者 白 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