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征匯出額的所得稅。
2.外商投資者,如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入本企業或其它外資(合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所得稅的40%;如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所得稅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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