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長期以來,外商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東部地區與中西部地區一直執行不同的稅收政策,按1991年6月3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只有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從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事實上,中國的基礎設施建設的市場又主要在中西部地區,由于這種政策上的差異也在相當程度上造成了資源配置的失衡,如本來我們的政策是鼓勵設立坑口電廠,實際情況是盡管煤礦大都在中西部地區,但許多電廠又都設在了東部地區,其重要因素是外商投資中西部地區的電廠項目所得稅高達33%。1999年國家改變了這一政策,規定中西部地區從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責任編輯:齊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