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合理簡化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程序。除重大項目或有特殊規定的項目外,外商投資項目利用自有資金和商業銀行貸款在西部地區投資于國家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政府主管部門只審批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開工報告不再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逐步簡化對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程序。
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在改善投資軟環境上下功夫,整頓市場經濟秩序,切實保護知識產權,維護經濟法制。實行政企分開,減少審批事項,規范辦事程序,清理和廢止不符合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對外開放要求的規章制度。確需各級政府審批的事項,應實行便捷服務,提高辦事效率和透明度。加強仲裁機構建設,及時處理經濟糾紛案件,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齊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