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稅法第十條所說的國務院另有優惠規定,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在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可以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外國投資者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的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起三年內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或者沒有被繼續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當繳回已退稅款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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