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關于非增值稅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問題的批復》(粵國稅函〔2004〕566號)規定:對非增值稅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用于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無需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同時,主管退稅機關在審核其所采購的國產設備退稅時,應向同級稅務稽查部門提出申請,將其采購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系統進行核查,并根據協查結果審核辦理國產設備的退稅。
(來源:廣東財稅咨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