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臺親屬關系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其具有涉臺因素的親屬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一、辦理涉臺親屬關系公證(用于探親目的),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 當事人(指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等);
2. 當事人的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所在單位的人事、組織、勞資等部門、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紹信(要寫明去臺灣的目的、申請人與關系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住址以及相互關系);
3. 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4. 在臺親屬(指關系人)的邀請信;
5. 在臺親屬(指關系人)的戶籍謄本。
二、辦理涉臺親屬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 我市居民辦理涉臺親屬關系公證,應向北京市公證處國內民事部申請辦理。
2. 申請人檔案內有記載在臺親屬情況(指原始記載)的,由申請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將該部分制成復印件并加蓋人事章,提交公證處。
3. 用于探親目的的親屬關系公證,根據《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實施辦法》,不需寄送副本。
(來源:江蘇司法行政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