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去臺人員和臺胞的合法權益,在訴訟時效方面,對涉臺民事案件作了特別規定。大陸民法通則規定,以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權利人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由于涉及去臺人員和臺灣同胞的案件,許多已經超過二十年了。因此,對去臺人員和臺胞的訴訟時效期間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作為特殊情況予以適當延長。
(來源:云南省臺辦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