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同胞因在臺父母配偶、子女患病或死亡等,要求前往探望或奔喪并能提交邀請函電的,均可向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持在臺親屬寄來的入臺旅行證影印本,在臺父母、配偶或子女邀請赴臺探病、奔喪的函電以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有工作單位的,應提交單位同意出境赴臺的證明)。填寫好《本國公民出境申請表》。凡符合上述各項要求的,將會獲得出境批準,并立即發給申請人準允出境的通知。申請人憑此通知。然后到出入境管理部門領取《往來港澳通行證》。在此通行證上,必須加蓋“經香港去臺灣”的藍色長條印章。通行證的有效期為三至六個月。
(來源:云南省臺辦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