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福建省交通廳于8月2日正式頒布實施《福建沿海地區與金門、馬祖、澎湖間海上直接通航運輸管理暫行規定》。今后福建沿海地區與臺灣金門、馬祖、澎湖間海上直航運輸事宜,將不再采用“個案”、“通案”等非規范方式處理,而是有法可依,正式納入交通運輸行業規范化管理。
根據《暫行規定》,福建沿海地區與金門、馬祖、澎湖間海上直接通航的運輸管理由福建省交通廳實施。經過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許可的船公司和船舶核發《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后可進入該運輸市場,F階段原則上由在福建省和金門、馬祖、澎湖注冊的航運公司自有或經營的在兩岸登記注冊的船舶經營上述航線。
《暫行規定》要求,海上直接通航的船舶代理業務,由具有代理外貿運輸船舶經營權的船舶代理公司經營,船舶代理公司由航運公司自行選擇。福建沿海地區與金門、馬祖、澎湖間海上直接通航船舶在雙方通航港口間航行時只掛公司旗,進出對方港口時不升掛對方旗。
《暫行規定》還對直航運輸的港口收費標準、航運公司和船舶申請手續辦理、申請材料內容、直航航運市場信息管理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來源:新華網
編輯: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