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涉臺親屬關系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與居住在臺灣的關系人之間的直系親屬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親屬關系或夫妻關系。只要符合我國有關民事法律規定的親屬范圍,公證處均可予以公證證明。大陸居民去臺灣探親、探病、奔喪、繼承遺產等均需辦理與臺灣親屬之間的關系公證。
一、辦理涉臺親屬關系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大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
大陸申請人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與臺灣親屬的關系證明;
大陸申請人人事檔案中記載臺灣親屬有關內容的復印件,并需加蓋單位人事部門的印章,材料為兩頁以上的,應加蓋騎縫章。如檔案中無與臺灣親屬關系記載的,應有兩個以上的知情人到公證處作證,證人應持相關身份證明;
在臺親屬的邀請信(含信封);
在臺親屬的戶籍謄本;
申請人到臺灣繼承財產的,應提供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臺灣親屬的死亡證明及申請人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被繼承人在大陸的配偶、直系親屬或旁系親屬的親屬關系證明;
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二、辦理涉臺親屬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申請辦理兄弟姐妹之外的旁系血親親屬關系公證,申請人在提供的證明材料中應寫明其親屬關系的淵源,如申請人與關系人系表兄弟關系,則應說明是其母親XXX的兄弟或姐妹XXX的子女,還是其父親XXX的兄弟或姐妹XXX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