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對臺灣地區小額貿易(以下簡稱對臺小額貿易),促進兩岸經濟貿易交流與發展,商務部、海關總署日前聯合發出通知,決定將在部分對臺小額貿易點試行更開放的管理措施。
通知指出,對臺小額貿易由大陸沿海地區指定口岸經核準的對臺小額貿易公司與臺灣地區公司或居民間進行,依法辦理通關和納稅手續。試點口岸對臺小額貿易公司的經營權由福建、浙江、廣東三省及三省內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向所在地海關等聯檢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通知指出,對在試點口岸進出的開展對臺小額貿易臺灣船舶,放開船舶噸位和交易金額的限制。試點的口岸進出口的貨物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進出口屬于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等管理的貨物,海關憑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相關證件征稅驗放。
通知強調,對臺小額貿易公司應在指定的地點經營進出口貨物,不得跨點經營。對臺小額貿易公司不得委托沒有對臺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和個人,經營對臺小額貿易。
新規定將從2007年10月1日起試行。浙江舟山普陀沈家門、寧波象山石浦、福建福州馬尾、泉州南安石井港和廣東惠州港,被商務部、海關總署確定為第一批試點口岸。福建福清南青嶼、長樂松下、東山銅陵、晉江深滬、廈門大嶝、湛江長橋等第二批試點口岸,待具備電子報關條件,并完善檢查設施后執行新規定。
新規定由商務部、海關總署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對臺小額貿易其他事項和其他小額貿易點繼續適用《對臺灣地區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