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集合資金信托指信托投資公司接受兩個或兩個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據委托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運用信托資金的方式。集合資金信托按運用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貸款信托、股權信托、證券信托、受益權轉讓 等,本文旨在通過對上述產品的創新進行分析,并對其尚需完善之處進行探討。
一 集合資金信托的創新目前市場上的集合資金信托產品圍繞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的目標,進行了富于實效的創新,體現了“金融超市”的獨特功能。
1安全性
A抵押擔保抵押擔保是主要的信用提升手段,以公司內部資產或股權抵押一是質量要求較高,二是存在市場風險,且有內幕交易之嫌,故外部擔保普遍受到市場認可。對于集合資金信托而言,擔保質量是決定項目風險水平、收益水平以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重要因素。目前可以為信托產品提供擔保的機構主要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商業擔保公司、有實力的企業等,但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對項目的風險控制要求非常高,通常適用于基礎設施建設貸款信托擔保。我國《擔保法》規定,各級政府不能提供擔保,但是政府財政對于重要的基礎建設項目給與補貼,引入政府信用,大大降低了項目的風險,如上海愛建信托推出的上海環保投資——固體廢棄物中轉站信托計劃就是由市、區縣級政府財政補貼保證項目運營收入的。
B回購回購既是信托的退出渠道也是信托資金回收的重要途徑,股權信托的回購主要有股東回購、關聯公司回購兩種方式,受益權轉讓一般為公司回購方式。重慶國信的景龍國際公寓信托采用的是股東回購方式,信托期滿后,項目公司其他股東回購信托股權,保證信托資金的安全回收;上海愛建信托推出的上海環保投資信托計劃也是在信托期滿時由股東溢價收購股權來保證信托收益的。杭州工商信托的浙江水泥股權信托計劃是在兩年信托期滿后由第三方——浙江光宇集團,按信托資金的114%收購股權,光宇集團與浙江水泥的大股東同屬一人,是典型的關聯公司回購。中煤信托的榮豐2008財產信托優先受益權設計了兩種情況一是投資期限滿1年后,榮豐公司可提前回購優先受益權,二是在投資期限屆滿時,在信托財產處置收入不足支付投資人本金和收益的情況下,榮豐公司承諾回購投資者優先受益權。
C 優先受益權將受益權分為優先受益權與普通受益權,以財產的全部預期收益作為優先受益權的保證是受益權轉讓經常使用的安全保證方式。如北京國投成功發行的“盛鴻大廈財產信托優先受益權轉讓項目”,元鴻公司將其享有的受益權分級為優先受益權和普通受益權,并將其享有的優先受益權(人民幣約2.5億元)委托北京國投轉讓,優先受益權占總信托受益權的61%,在優先受益權人取得全部本金和收益之前,其他信托受益人不參與任何分配。 優先受益權是內部信用提升手段的一種,以未來可產生現金流的資產作為融資的基礎和保證,這也是信托產品借鑒資產證券化的創新。
D 收益保證金收益保證金作對風險水平較高的證券信托廣泛采用,如華寶信托推出的“天元500理財信托計劃”在第一年預分配4%的收益并預提第二年的風險準備金作為收益保證。北京國投的盛鴻大廈財產信托在生效日起,信托財產轉讓人——元鴻公司在每信托年度伊始,向受托人交付所有優先受益人的預計年收益的65%做保證金。收益保證金的設計在信托收益率不斷提升,風險不斷增加的情況下,降低了投資風險,增加了產品的安全系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