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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規

        臺灣子女如何辦理大陸房產繼承?

        時間:2009-04-02 14:00   來源:《臺商》

          ■臺商咨詢問題摘要

          友人父親在大陸買了一間房屋,現父母均已過世,其臺灣的子女如何辦理繼承?如若干子女中由其中一位代辦相關事宜,應如何處理?

          ■臺商張老師咨詢解答

          臺灣公民在大陸購屋,法律上本無問題,買受人之房產證如以自己名義取得,嗣后本人過世,則有繼承的問題。

          依現行大陸繼承法第 10 條繼承人的順序,死者的配偶和子女、父母,同列為第一順序,換言之,如依大陸繼承法的規定,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法定繼承的份額是均等的。但是臺灣民法繼承編的規定,并不相同,配偶固然有繼承權,子女則是第一順位,并且與配偶,每人依平均份額繼承,父母則屬第二順位。如配偶在死者過世前已死亡,自無繼承權可言。如在死者過世后才去世,則仍有其繼承權,她的繼承份額將再由其去世時的子女等予以繼承。兩岸繼承法律比較而論,當以大陸的規定較為簡單。

          究應適用臺灣的規定,抑或適用大陸的規定呢?依臺灣的兩岸條例第 60 條規定,僅于被繼承人是大陸公民,遺產也在大陸,才適用大陸的繼承法,否則,仍應適用臺灣的規定。不過,本件如配偶在死者過世后才過世,且無其它配偶及其它子女等繼承人時,兩岸繼承規定適用的結果,會是一致的,也就是說,三位子女是唯一的三位繼承人。

          辦理繼承的程序,首先須在臺灣申辦戶籍謄本(全戶),死亡之證明書,并予公證,再攜往大陸當地的公證機關及人民法院辦理繼承,然后再到民政單位、房產登記單位,申辦產權變更的手續。

          如由一位代理辦理,也沒有什么問題,請另外二位子女簽立授權書(也須公證),并同公證過的身分資料及死亡證明書,攜往大陸即可辦理。

          總之,臺灣公民在大陸的合法繼承權,與居住在大陸的公民一樣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臺灣公民繼承座落大陸的遺產,只要攜帶經過臺灣公證機關公證過的身分證明文件、親屬關系證明、死者的死亡證明、有遺囑的并攜帶遺囑原本,前去大陸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關及人民法院辦理。通常大陸的人民法院會先查明被繼承人自然狀況,遺產范圍、價值大小等等情況。經人民法院查證無誤之后,由人民法院發給其準許繼承的證明書,申請人可憑該準許繼承證明書辦理具體的繼承事宜,如果自己不能親身去大陸辦理,也可以委托親友或當地律師代為辦理。

        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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