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信訪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臺辦信訪辦”)收到信訪事項,應予以登記。
二、受理
。ㄒ唬⿲儆趪_辦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受理;對于不屬于國臺辦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
。ǘ┬旁L事項已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國臺辦信訪辦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或信訪事項嚴重違反中央對臺工作方針、政策、原則或違反法律規定的,不予受理。
。ㄈ⿲σ呀浕蛘咭婪☉斖ㄟ^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但應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三、辦理和督辦
。ㄒ唬⿲ε_工作提出意見、建議、鼓勵、批評等內容的信訪材料,原則上由國臺辦信訪辦自行直接書面答復信訪人。
。ǘ⿲儆趪_辦職權范圍的信訪材料,經過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分別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ㄈ⿲儆诘胤饺嗣裾_灣事務辦公室職權范圍或不屬于本系統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由國臺辦信訪辦轉交有關單位或部門酌情處理,并要求反饋處理結果。
四、復查和復核
。ㄒ唬┬旁L人對有關行政機關做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法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
。ǘ┬旁L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復核機關可以按照《信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信訪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ㄈ┬旁L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國臺辦信訪辦提出投訴請求的,不再受理,但應向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五、結案
。ㄒ唬┙涋k人對信訪事項經過認真審查,并經領導批準后可以做結案處理。
。ǘ﹣硇湃藢μ幚斫Y果表示不同意見的,應當認真研究,慎重做結案處理。
。ㄈ⿲σ呀Y案的信訪案件,經辦人應當將辦理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整理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