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日媒體關于證監會擬放松IPO核準批文6個月有效期限制的報道,中國證券報記者5日向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求證。該負責人表示,該報道對核準批文6個月有效期的理解有誤,核準批文自出具日起6個月內有效沒有變化。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對于股票發行申請,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證監會依法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并出具相關文件。核準批文的有效期為6個月,起算時點為核準批文出具之日,而非發行人通過發審會之日。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后,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需進一步落實發審會意見;對于財務報表超過有效期或發生其他會后事項的,發行人需進行及時更新并補充披露相關信息,證監會依據會后事項落實的有關程序予以處理。核準批文自出具日起6個月內有效沒有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