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我國國有企業普遍出現經營困難,許多企業發不出退休金。有的企業用賣不掉的產品抵退休金,有的干脆不給辦退休。在此背景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加快擴面,并提出了“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任務目標,解決職工“領不到養老金”這個最突出的矛盾。企業職工養老從“單位保障”邁向了“社會保障”。
在這個階段,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也進行了研究探索,但改革進程相對滯后,仍實行單位退休養老制度。改革的不同步,兩種制度在籌資方式、待遇計發調整和管理方式上均不同,形成了所謂的養老“雙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