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自2007年3月20日起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19種進口農產品免征關稅(詳見附件)�,F就執行中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免征關稅的原產于臺灣地區的農產品(以下簡稱臺灣原產農產品)共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27個稅則號列,本公告附件清單所列標有“ex”的稅則號列,表示該稅則號列包括多項商品,其中,只有清單中的列名產品為免征關稅的農產品。
二、海關憑臺灣地區有關機構和民間組織(詳見海關總署2005年第37號公告)簽發的產地證明文件,辦理免征關稅的驗放手續。
三、臺灣原產農產品的原產地標準為在臺灣地區完全獲得,即水產品為在臺灣地區養殖或由臺灣籍漁船在遠洋、近海捕撈,蔬菜為在臺灣地區收獲、采摘或采集。
四、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申報進口免征關稅的臺灣原產農產品時,應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的對應商品編碼填報,報關單“隨附單據”欄的“優惠貿易協定代碼”應填報為“06”,其他填報要求,按照海關總署2005年第69號公告的規定執行。
五、享受免征關稅的臺灣原產農產品,應符合海關總署2005年第37號公告的相關運輸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原產于臺灣地區的進口農產品免征關稅的產品清單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