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擴大兩岸銀行業市場開放,還是加強兩岸金融業業務合作,都離不開進一步密切兩岸金融監管合作。未來,兩岸監管機構在監管合作備忘錄的框架下,還可以進一步細化合作內容和方式。
亞洲大學、逢甲大學講座教授施茂林:
借由軟性司法改造工程的前瞻思維,引領新觀念新作為
司法工作應以實現社會公義與弱勢關懷為終極目標,在執行業務與偵審過程中,除因應時代的變遷與社會的演進持續推動各項訴訟程序中之犯罪偵查、民刑審判、執行、矯正及更生保護等相關業務外,也應深刻體察到全民對政府在司法領域的期待,必須以提供民眾全方位司法新的努力方向,建立厚實之法治社會。
臺灣“法務部”多年前曾委托調查民眾對檢察機關信賴程度,綜合反應意見,民眾期待之三大事項為:處理(偵查)案件之態度要好,處理(偵查)之時程要快速,以及處理(偵查)之結果合乎期待,所以司法機關要貼近民意,讓民眾接受甚至信服,當從此三方面思考,提出簡明易行方案,調整身段與心態,重視軟性革新,強化柔軟、體貼、關懷特質,不以案件大小為辦案力道強弱之標準,相信必可開拓新局,朝司法為民理念奮進。
當柔性司法體系越為外界重視、越貫穿至司法作用、也越為司法機關接受時,表示司法機關從傳統剛強、保守之作風,展開柔性、細致、開明之新氣息,對于憲法第十六條訴訟人權之保障、享用訴訟資源之機會,訴訟案件有關公平正義之闡揚、司法弱勢族群權益之維護、法律保障精神之貫徹以及司法服務效能之提升等必能逐漸實踐與實現,可預期的是柔性司法之比重將加大,司法保護業務必加多增高,預防司法更具實效性。期待司法人員共同努力,借由軟性司法改造工程之前瞻思維,引領新觀念新作為,徹底推動司法改革不斷精進,提升效能,塑造優質司法新文化,再創司法新生命。
輔仁大學教授郭土木:
集思廣益,共同尋求有效方案
就積極建立兩岸金融監理合作機制的角度而言,應通過協商、個案信函溝通、以直接或其他機構簽訂MOU的方式,來達到信息交流、實地檢查、信息保護、持續協調合作等機制,推動建立共同監理平臺,定期會面、交換監理信息。另從加強兩岸金融往來之努力方向以觀,兩岸產業與金融業務往來宜依據兩岸政治及臺灣金融業發展情形而訂定開放的先后順序,并循序漸進。就現階段而言,包括配合大陸人民來臺觀光之人民幣在臺灣本島地區兌換、臺灣證券商間接參股大陸地區證券業及投信業、臺灣銀行在大陸地區之代表人辦事處升格為分行或子銀行、金控公司或銀行直接參股大陸地區銀行、陸資來臺投資及大陸地區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來臺設立分支機構作為優先考慮的目標。至于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衍生的刑事案件與民事爭議案件的管轄與法律適用之準據問題,除透過雙方相關主管機關協商取得共識外,更有賴兩岸司法前輩與專家學者集思廣益,共同尋求有效方案。
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助理王衛國教授:
未來兩岸金融法領域合作前景廣闊
我想談談兩岸金融法領域合作的前景。簡單幾點:第一,我們要加強相互間的金融交流和學術合作。兩岸在未來處理金融危機所帶來的各種復雜問題面前,都有很多理論成果和實踐經驗,相互之間通過切磋和交流能夠相互啟發、借鑒。第二,要加強司法合作對金融債權的保護,打擊跨兩岸的金融詐騙等案件。最后,兩岸金融資源對相互投資企業的支持及其法律保障。尤其我們可以看到,在大陸的臺資企業長期以來得到大陸的銀行業、金融業的支持,由此產生了一些案件。比如雅興破產案,這個案件是一個非常好的案例,法院通過靈活有效地適用企業破產法的重整制度,能夠在拯救企業的同時,保護好銀行債權。在案件中,15家銀行債權總額有14.9億元,占總債權的61%,最后達到100%的清償率,所以在未來兩岸的合作還有廣闊的前景。
中國銀行江蘇省分行副行長黃建忠:
兩岸金融法制合作處于起步階段,仍需做大量細致工作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等三份具有歷史性意義文件的簽署,為進一步深化兩岸金融監管合作創造了有利條件,也為未來兩岸包括銀行業在內的金融法制交流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支持。從系統的金融風險防范來講,文件當中明確了海峽兩岸金融監管機構信息交流機制及危機處理協調機制,為兩岸共同防范應對系統金融風險提供法律支持,也為兩岸銀行業金融機構攜手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鋪平了道路。從兩岸銀行業互相開放來說,文件的簽署生效為兩岸金融監管層完善各自銀行業金融機構進入對方市場建立分支機構并開展相關活動的立法奠定了基礎。隨著相互參股、相互成立分支機構的進一步開放,兩岸銀行業必將為日益密切的經濟交往提供更高水平、層次的金融服務。同時我們應看到,兩岸銀行金融法制合作仍然處于起步階段,雖然雙方金融業法制框架已建立,但是具體機制與流程細化、完善仍有賴于兩岸立法界、司法界、金融監管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廣大銀行金融業從業人員的不懈努力以及大量耐心細致工作。
臺灣政治大學金融系前主任廖四郎教授:
如果有預警機制,預防和消除金融危機的效率會更高
兩岸金融合作我想牽涉到三個層次,大的是政策方面,中的包括組織、法規、投資者保護、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的建立,以及銀行、券商、保險公司金融機構在兩邊都各有管理架構下,如何建立共同的管理架構,這要進一步協商。說到金融創新和金融管制的問題,涉及最新金融管理理念。金融海嘯后,臺灣民眾到政府機關、到銀行、到法院抗議,臺灣的金融發展與大陸現狀不大一樣,在臺灣,銀行發行、代售,民眾把錢用來購買投資理財商品,因為理財經理告訴他報酬很高,大家都買債券,但是這種債券虧損之后,民眾都跑去經管會抗議。這件事情到目前解決了70%,由于損失太大,大家各退讓一步。檢察官、法官都要受訓,因為金融行業是一個很復雜,法院、檢察官必須關注最新的金融知識。法院審理沒有辦法消除所有的金融案件,因為金融創新走在法案之前,因為出現問題,我們才在事后尋求補救。如果有金融弊案、金融危機的預警機制,可能預防和消除金融危機的效率會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