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增加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的投入。用于技術開發的費用,高新技術企業不低于當年銷售收入的百分之三,其他企業不低于當年銷售收入的百分之一。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提高產品實物質量,逐步推廣和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內外先進標準,按照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把高新技術產業化、節約能源、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作為技術進步的重點。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工的技術培訓制度和考核定級制度,加強科技人員的培養和職工的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開展群眾性的技術革新、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活動,為職工發揮技術專長創造條件。
企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應當努力提高技術水平,遵守職業道德,保守企業的技術秘密。
第三章 指導與管理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企業技術進步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各級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技術進步的總體和行業中、長期規劃以及年度計劃,指導企業開展技術進步工作。
第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的規定,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技術改造投入占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并定期發布鼓勵、限制和禁止投資的項目目錄。
各級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消耗高、污染嚴重、技術落后的產品、工藝和設備,分別予以限制生產、限期使用、限期淘汰。
企業技術進步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備案。
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開發高技術含量、高市場容量、高附加值、低消耗的新產品,加強對企業名牌產品的保護和新產品開發的扶持。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引導企業開發和應用有利于節能、環保的產品、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支持企業實施重點節能、環保、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對現有裝備進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二條 鼓勵企業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資,引進國外先進的技術、設備和管理經驗,鼓勵和指導企業開展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自主創新,培育和保護企業自有知識產權。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的經濟技術市場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加強技術信息引導、新技術推廣和產學研聯合協調工作,加快高新技術的開發應用,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引導企業依法利用發行股票、債券等直接融資方式籌措資金,加快企業技術進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技術進步的考核工作,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具體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科技三項費用(新產品試制費、中間試驗費和重大科研項目補助費)?萍既椯M用中用于企業技術進步的補助費用的增長幅度,不低于科技三項費用的增長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