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碾軋對定性起關鍵作用。如果第一次碾軋后,周圍人及時發現,并大聲呼喊提示,事實上司機也已知道或發現軋到人,而司機卻置受害人生死于不顧,貿然向前開動車輛,進而造成死亡的,即使不是直接故意,也涉嫌間接故意殺人。但如果第一次碾軋被司機誤認為阻礙物,而此時又沒有意識到或得到任何有效提示,司機倒車后掛擋前行導致二次碾軋,也很難認定其“故意”為之。從實際情況看,寶馬車前面有一輛車停放,要想離開,寶馬車必須先倒車一定距離而后前行,這不僅符合通常開車習慣,也是必須的操作。就此認定司機“故意殺人”,無論情理還是法理,恐怕都說不過去。(李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