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義的立法思路是,凡是法律規定不屬于個人所有的,統統歸國家所有。即使屬于個人所有,國家有權征收,依法剝奪公民的所有權。國家主義的立法思路會導致公民的財產處于不穩定狀態,因為國家不僅可以隨時援引法律,證明地上的物品和地下的物品屬于國家所有,而且可以證明,國有土地上的埋藏物、隱藏物屬國家所有。即使屬于個人所有的物品,如果不小心遺失,那么,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所以,國家主義的物權法與無產階級是一對孿生兄弟,因為實行國家主義,居民不可能真正有屬于自己的財產!
本案的當事人援引我國物權法第49條的規定,認為“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沒有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不應該屬于國家所有。這是一種非常危險的邏輯思辨。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幾乎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不管這些植物生長在什么地方,也不管這些植物是否存活。依照我國林業法的規定,林業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所以,援引這一法律條款爭取所有權,可能會讓自己陷入非常尷尬的境地!
沉埋在河床的金絲楠木,到底屬于野生的植物,還是屬于加工制成品呢?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梢栽O想,如果是加工的半成品,在運輸的船上不小心沉入河中,那么,應該屬于原來的主人。正如我國物權法所規定的那樣,如果屬于遺失的物品,過了法定期限之后,同樣屬于國家財產。即使把這些東西當作歷史文物,依照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所以,在國家主義的立法思路下,想要證明屬于個人的財產,的確存在著極大的難度!
國家主義的立法原則,讓人們無從選擇,也無路可逃。無論依據傳統的屬地原則,還是依據現代所有權取得制度,要想證明這批珍貴的金絲楠木屬于個人所有,的確有法律上的風險。過去人們常說,凡是法律沒有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都屬于個人所有。但現在的問題是,國家不僅將礦藏、水流、海域明確屬國家所有,而且還把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收歸國家所有。在這些地方發現的自然資源,依照我國現行法律都屬于國家財產。在這種基礎性的天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的物權制度之下,公民對絕大多數資源只有使用的權利,而沒有處分的權利;只有占有的權利,而沒有收益的權利。部分學者退而求其次,希望國家能夠出臺更加合理的獎勵原則,對于那些發現貴重物品的居民實施巨額獎勵,以此來實現權利的社會公平配置。然而,相對于天文數字的金絲楠木價格而言,政府的獎勵多少才算合理呢?(喬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