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狀
已與立法精神沖突
勞動教養,即“勞動”“教育”“培養”,設立初期是一種就業安置辦法,也是對公民違法行為實施的一種強制性教育措施,目的在于將被勞教者“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無需法庭庭審、宣判,公安機關可對疑犯直接進行最高期限為4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并強迫其勞動,接受思想教育。接受勞教人員通常行為違法,但并未達到入刑標準。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門的勞動教養管理所收容并進行教育改造。
1996年開始實施的《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法規只能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勞教雖然被定性為行政處罰,卻未納入《行政處罰法》所列處罰種類,而且勞教限制人身自由與《行政處罰法》的立法精神嚴重沖突。
[ 責任編輯:黃艷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