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制前已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費計發辦法發放離退休費的人員,轉制后原國家及本市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屬于統籌基金支付項目的,由統籌基金支付;超出統籌基金支付項目的部分,由轉制單位按照原渠道繼續支付,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辦法執行。
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企業辦法執行。在轉制過渡期內,按照企業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于按照原事業單位退休辦法計發的退休金,其差額部分采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按規定由養老保險基金負擔。
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由單位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轉制后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照所在單位的規定享受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可建立
企業年金和補充醫保
轉制后具備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和按比例提取的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列支。
轉制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與全部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轉制后企業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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