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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立院”初審通過新規定 父債子還或將走入歷史

        2009年05月14日 09:11 來源: 字號:       轉發 打印

          中國臺灣網5月14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立法院審查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將“繼承制度”改為“限定繼承制”,繼承人只須就繼承所得范圍償還親人遺留的債務,避免“債從天降”。未來若完成三讀,傳統“父債子還”將在島內走入歷史。

          報道稱,按照島內現行規定,繼承采取“概括繼承原則”,規定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除非繼承人拋棄繼承,否則必須清償被繼承人所有的債務。過去島內經常傳出孩子一出生,就背了一大筆債的案例。

          “修正條文”未來如果完成“修法”,繼承人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僅須以繼承得到的遺產為限。臺“立委”吳清池舉例,假如甲的父親欠了5000萬債,但他只繼承1000萬元遺產,甲君只須就他繼承的1000萬償還債務即可。

          吳清池說,有一位王姓婦女向他陳情,她出嫁近40年,很少和娘家聯絡,有天“一覺醒來,房屋被查封、薪水被扣三分之一”,原來是亡父30多年前幫人作保,債務人跑掉,父親身故,她莫名其妙背上大筆債務。

          吳清池表示,根據統計,類似王姓婦女的案件在島內每年約一萬多件,有必要讓繼承人只負限定責任。

          但是為了防止被繼承人生前透過贈與轉移財產,“修法”還通過“兩年條款”,繼承人如果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得到財產的贈與,這些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為保障債權人權益,“草案”也新增條文明定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繼承人于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一方面使原不知債權存在之繼承人知悉,另一方面亦可使債權人與繼承人借陳報法院,進行清算程序。

          吳清池表示,他主張“有條件溯及既往”,也就是繼承人不知情繼承債務者,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登記,即可適用。(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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