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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媒稱林益世即使繳出不法所得 至少要坐牢七八年

        2012年07月03日 15:12 來源:中國臺灣網 字號:       轉發 打印

          中國臺灣網7月3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當局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嫌收受新臺幣6300萬元賄款,又索賄新臺幣8300萬元,他向“特偵組”承認收賄、索賄遭聲押后,以書面聲明表示,愿交出不法所得。法學界認為,因林益世案是高官貪污,即使符合必須減刑的規定,至少也要坐7、8年牢。至于行賄廠商陳啟祥是否符合自首要件,法學界看法呈兩極分化。

          林益世遭聲押后發布認錯道歉書面聲明,強調:“徹底悔悟,未來會將不法所得全數繳交,也將投身社會公益,彌補過錯! 

          律師陳佑仲指出,臺灣《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在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全部不法所得,減輕其刑”,意思是若符合以上所有條件,法官“必須”減刑,最多可減刑一半。不過林益世若坦白犯罪事實,卻在偵查中僅繳出部分犯罪所得,或拖到被起訴后才吐出所有犯罪所得,法官不一定會減刑。 

          臺“高院”一名法官說,若林益世符合“必減”要件,假設他最后被法院認定觸犯違背職務收賄罪,通常法官會把這項罪名的最低刑期10年除以2,在量刑時從5年起跳再往上加。但林益世位居高位卻貪污,惡性重大,即使符合減刑要件,光是違背職務收賄罪也會判個7、8年。 

          至于行賄林益世的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找人向“特偵組”遞交所謂的自首書面材料后,并未主動到案說明,而是被檢方在飯店拘提到案,這樣是否符合自首條件,法學界看法不一。 

          律師莊秀銘說:“自首的‘首’字就是頭、臉之意,也就是說必須本人也到案才算數,否則你打電話或用書面告訴警察你殺了人,但人卻躲起來,哪算自首!鼻f秀銘指出,陳啟祥遞交所謂自首資料后,又說過幾天才到案,然后人躲起來,這會延誤辦案時機,“特偵組”質疑他不算自首,并非沒道理。

          但島內民間司改會發言人林峰正認為,臺灣“刑法”規定可以用書面自首,既然陳啟祥在司法機關發現他的罪行前,書面坦白行賄林益世,當然符合自首要件。陳佑仲表示,行賄是3年以下的輕罪,陳啟祥未來若被法院認定為自首,即使被判行賄有罪,仍可能獲減為緩刑。(中國臺灣網 黃艷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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