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評議
電話短信辱罵 屬侵犯人身權利
本報律師團成員、漢尊律師事務所律師沈仁剛稱,對方用電話、短信辱罵靳女士,屬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他建議靳女士向對方提出嚴正警告,若對方不理,可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對方行為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處罰措施。此外,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禮道歉、停止侵害,賠償精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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