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嬰兒形象代言廣告
“根據我國食品廣告相關規定,不滿1歲的嬰兒不能做廣告代言!眹夜ど炭偩謴V告司劉晶告訴記者,6個月以上嬰兒所吃的奶粉才可以做宣傳,食品廣告不得明示或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婦女和嬰兒的形象。相關廣告中還必須有“提倡母乳喂養”等相關提示。但目前,一些企業在銷售活動中大打擦邊球,除了奶粉違規使用嬰兒形象,經營米粉、蔬菜果泥、果汁等嬰兒食品的企業,認為其6個月以內的產品不屬于母乳代用品,依然在包裝上使用嬰兒形象;一些產品甚至標注適用月齡為“1-6個月”。
權威解釋
母乳代用品禁止搞促銷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通過的《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及我國《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禁止經營者對6月齡之內的配方奶粉、配方食品、飲料及奶瓶、奶嘴等母乳代用品進行促銷,包括贈送產品、樣品,減價銷售,以促銷為目的向醫療機構提供贊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