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適用法律條款竟出錯
黃旺枝被搶劫毆打一案,案情并不復雜。黃曉五、黃發根、滕長青都因聯絡、雇兇毆打他人,受到了同樣的處罰。黃曉五、黃發根兩人均被治安拘留了15天,罰款800元。但滕長青卻至今沒有履行處罰決定。而其他的打人兇手也沒有落網。黃旺枝說,時至今日,他仍然不時接到威脅和恐嚇電話。有一次,他剛從縣公安局反映問題回來,就遭到了黃曉五等人的毆打。
據知情人透露,滕長青為躲避處罰,特意給自己偽造了一個闌尾炎手術證明,以證明自己暫時不能履行處罰,警方也依據該證明做出了暫緩對其實施行政處罰。9月28日,記者在鄢陵縣幾家醫院和柏梁鎮政府調查、走訪時得知,滕長青近段時間壓根沒有做過該手術。
黃旺枝告訴記者,他在獲悉黃曉五、黃發根、滕長青3人的行政處罰結果后,專門請教了法律界人士,3人的處罰決定書都存在問題,鄢陵縣警方存在故意隱瞞傷情鑒定、適用法律條款錯誤等問題。
9月28日下午,記者就3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存在問題,專門請教了律師。一名不愿意具名的律師認為,黃曉五、黃發根、滕長青3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實存在一些問題。
問題一,3份處罰決定書都說將黃旺枝毆打致傷,但沒有交代是何種傷情,這一點不應該疏漏。
問題二,處罰決定書說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應該是第一款。
問題三,3人雇用社會青年,應該在內文里交代雇用錢數。
問題四,黃旺枝被毆打時財物損失應該確認和交代。
另外,依據許昌市警方的辦案工作要求和習慣,受害人的傷情鑒定結果,一般應該在法醫鑒定結果出來5~10日內,給受害人下達書面傷情結果告知書,但鄢陵縣警方沒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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