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贏了,地卻沒了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003年9月,瓊昌公司一紙訴狀將昌江縣政府和昌化鎮政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撤銷昌江縣政府《關于棋子灣旅游區開發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縣長辦公會議紀要》、昌化鎮政府《關于瓊昌公司撤出棋子灣的通知》。2005年4月,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稱,昌江兩級政府作出的4個具體行政行為,單方解除其與瓊昌公司的行政合同,沒有法律依據,屬違法行政,應予撤銷。
2005年6月,瓊昌公司向昌江兩級政府提出行政賠償申請,但未得到答復。同年8月,瓊昌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求賠償損失142.9萬元。2006年9月,該案經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理后終于有了結果。法院認為,瓊昌公司的損失與兩被告的違法行政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依法應予賠償,判令昌江兩級政府賠償瓊昌公司73.03萬元。
法院認為,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主體,在一定條件下,也必須就自己的違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008年8月,瓊昌公司終于拿到了昌江兩級政府的賠償款。但當地政府沒有發文恢復瓊昌公司開發棋子灣的相關手續,這使得瓊昌公司無法配合省政府對棋子灣的整體規劃進行開發,也無法辦理約定的50畝土地的使用權證。
2010年2月,瓊昌公司再次向昌江縣國土環境資源局(以下簡稱“國土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等來的卻是一張《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大致為: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沒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并處以3613元的處罰。
開發10年竟成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