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負責人表示要解決
對于顧建清反映的問題,重慶晚報記者采訪了九龍坡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一位姓謝的工作人員。謝先生表示,將盡快向領導反映此事。對于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謝先生稱,只要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雙方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還應該買齊工傷、養老、失業、醫療、生育5種保險。
昨日,重慶晚報記者聯系到顧建清。顧建清稱,九龍坡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給他打了電話。該負責人稱,今日上班后,立即著手解決此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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