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劍的辯護律師稱,目前法庭對爆炸案中主從犯地位并沒有查實,王偉和王海劍互相指認,王安安并不全部了解情況,該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王偉及其辯護律師則認為,王偉參與犯罪僅限于犯罪預備階段,應屬于預備犯,應當獲得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安安也認為自己曾經向警方提供了王海劍可能藏匿于醫院的線索,應屬重大立功。
對于3人的上訴理由,公訴方均予以反駁,認為一審判決定罪量刑適當,建議法庭予以維持。
庭審于11時40分結束,審判長宣布,鑒于本案案情重大,將提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記者胡新橋 實習生劉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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