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均對釣魚島有效管轄
——駁“無主地先占”論
日方聲稱,1885年通過沖繩縣當局的現場調查,發現釣魚島是無人島,確認沒有清政府統治痕跡,才在1895年決定建樁,正式編入日本領土。然而,據我國、日本、琉球的可靠文獻記載,我國最早發現、命名、利用和管理釣魚島,明清時期均將釣魚島納入我國版圖,列為海防區域,進行有效管轄;“黑水溝”(今沖繩海槽)一帶是我國與琉球國的分界線,海槽以西的釣魚島為我國領土;我國漁民長期在附近海域捕魚,利用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避風。由于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環境險惡,長期無人居住,但并非無主島。對此,1972年日本著名歷史學家井上清教授也斷言,釣魚島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無主地”,而是中國領土。日本官方也是心知肚明,1885年沖繩縣令西村奉命秘密調查釣魚島后,認為該島已被中國命名,不是“無主地”,建議暫緩建立“國標”。1895年1月14日,日本在甲午戰爭末期,趁清政府敗局已定,便通過“內閣決議”將釣魚島劃歸沖繩,秘密竊取了釣魚島。但日本做賊心虛,一直不敢對外公布,直到1902年才由天皇發布敕令,宣布占有釣魚島。因此,日本政府以國際法的“無主地”先占原則為依據,純屬自欺欺人。
《開羅宣言》具備構成國際條約的實質要件
——駁《開羅宣言》“無法律拘束力”論
日方聲稱,《開羅宣言》不是國際條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從國際法實踐看,如果當事國有自愿接受條約拘束的明確表示,聲明也可以是國際條約。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國發布《開羅宣言》,要求日本歸還竊取的所有中國領土。1945年7月,三國通過《波茨坦公告》(同年8月蘇聯加入)重申,《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同年9月,日本政府也通過《日本投降書》承諾,履行《波茨坦公告》規定的義務。當事國雙方的書面明確表態,形成了完整的國際法權利義務體系,證實《開羅宣言》具備構成國際條約的實質要件,其法律拘束力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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