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中國領土私相授受是非法和無效的
——駁美國“依法歸還”論
日方聲稱,《舊金山和約》、“歸還沖繩協定”是其擁有釣魚島主權的主要法律依據。1951年締結的《舊金山和約》,是美國排除中國、蘇聯兩大主要同盟國參與,一手包辦的單獨對日和約。我國政府歷來認為,因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該和約非法、無效,中國決不接受。1971年6月簽署的日美“歸還沖繩協定”,將釣魚島的行政權轉交日本,更是荒謬至極。同年10月,美國政府公開表示,行政權與主權是兩回事,把釣魚島的行政權歸還日本,既不給日本增加法律權利,也不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權利,當事國應協商解決主權爭議。1996年,美國政府發言人伯恩斯明確表示,美國既不承認也不支持任何國家對釣魚島的主權主張。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美日拿中國領土私相授受,擅自決定中國領土的歸屬問題,沒有任何國際法支持,不可能產生任何國際法后果,注定是無效的。
中國政府及全球華人持續宣示主權
——駁依據“時效取得”理論擁有主權論
日方聲稱,自1895年算起,日本持續統治釣魚島長達50年;從1972年美國將琉球群島交給日本時起,對釣魚島開始新一輪“時效取得”的實踐,沒有受到任何國家的抗議而平穩地使用該島。這種根據國際法上“時效取得”理論擁有主權的論調,同樣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皶r效取得”理論必須具備兩個要件:其一,侵占國能夠長時間不受干擾地對占有地行使主權;其二,這一狀態得到領土被占國和其他國家的默認。這是在國際法理論和國際慣例上得到認可的。我國政府及全球華人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就對日本控制釣魚島提出持續抗議,采取一系列行動宣示主權,日方依“時效取得”理論擁有釣魚島主權的說法根本不能成立。
[ 責任編輯:張曉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