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境安排
于甄選程序中獲分配名額的申請人,將獲發「原則上批準通知書」,持有該通知書的申請人會獲邀請前來香港親自出席會面,并提交緊接「原則上批準通知書」簽發日前的10年內曾居住12個月或更長時間的每個國家/地區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或具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的正本,以及出示其在申請期間提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便入境處查證。此外,如申請人為中國內地的居民,包括現時暫居于香港或澳門的內地居民,還需要提交其現時所屬內地工作單位或負責備存其記錄的內地有關當局所發出的赴港居留同意書。同意書的樣本會與「原則上批準通知書」一并寄予有關申請人。申請人的受養人(如果有)無須來港出席會面。
獲「原則上批準」并不等同根據本計劃獲發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的正式批準。申請人必須令入境處信納其在申請期間所作的一切聲明和資料為真實和完備,才會獲得正式批準。
在獲正式批準后,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如果有)將會根據本計劃獲發逗留香港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該入境簽證/進入許可標簽應貼在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的空白簽注頁上,在進入香港時向入境處人員出示。
曾根據任何入境政策或計劃(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來港并受一項或數項在港逗留條件限制的香港居民可申請參加此計劃,條件是當局評核其申請時,會視申請人、其配偶及受養子女(如果有)為不具有進入香港和在香港逗留權利的新入境人士。在申請獲正式核準后,申請人將根據本計劃獲簽發入境簽證/進入許可。
中國內地的居民,包括現時暫居于香港或澳門的內地居民,若其申請獲批準,于根據本計劃來香港居留前必須先取得因私「往來港澳通行證」(「通行證」)和相關的赴港簽注。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中國公民在海外提交申請,并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或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滿一年,(「海外」指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以外的地區),可使用其有效的中國護照申請根據本計劃在香港居留。就循本計劃進入香港的目的而言,此類別的海外中國公民并不需要上述的「通行證」及相關的赴港簽注。(2010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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