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整理,島內“憲法”授予“總統”的權限,主要是訂在第35條至52條,包括“總統”的“統帥權”、公布“法令”權、宣戰、戒嚴與任命官員等權力。另外,由于“憲法”增修條文授予“總統”得設置“國安會”,而“國安會組織法”中明定,“總統”負責決定“國防、外交”與兩岸事務等“國家安全”大政方針。
依“憲法”規定,“總統”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且統率全臺陸?哲!翱偨y”并有公布“法律”、宣戰、締約與媾和的權限,以及宣布戒嚴、赦免、任命官員與發布緊急命令的權力。
值得一提的是,憲法第52條給予“總統”“刑事豁免權”,也就是,“總統”在“憲法”的保護傘下,除了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的訴究。
來源:華夏經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