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縣委第十二次黨代會精神,進一步放寬、放活政策,吸引和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參與海原旅游項目的開發建設,大力推進旅游產業快速發展,加快生態旅游文化城市目標的實現,現提出海原旅游產業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一、堅持“讓權讓利,放開放活,互利共贏”和“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歡迎、支持、鼓勵社會各界投資者參與海原旅游項目的開發建設和經營活動。
二、發改委、國土資源、工商、稅務、旅游等部門對旅游投資者在立項、審批、用地、辦證等方面簡化程序。凡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符合《海原縣旅游產業發展總體規劃》,相關部門不再進行項目審批,實行項目備案制。
三、優惠項目用地。投資開發旅游項目需征用國有土地,屬政府劃撥用地范圍的,可無償劃撥投資人使用;不屬于政府劃撥用地范圍的,根據投資方的實際和意愿,可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讓、作價參股或租賃等形式向投資方提供土地;以有償方式提供項目用地的,投資方卻有困難可分期分批交納土地出讓金;對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先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中上繳中央的30%,其余部分予以緩繳;對從事旅游基礎設施和公益性旅游項目建設的,可無償劃撥土地提供使用。
四、鼓勵區內外、國內外有識之士發掘我縣歷史文化,風景名勝等旅游資源,用新理念、新舉措開發,經營旅游、文化項目,承認其無形資產,允許以知識產權參股經營,參與收益分配。
五、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凡在縣內投資、合資、合作參與旅游項目建設和旅游經營活動(不包括旅行社和流通業),從建設、生產、經營之日起,7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外商投資旅游項目(不包括流通業)一律免征的地方所得稅。
六、鼓勵各類投資者興辦旅游產品生產企業,從事旅游產品的研制、生產和銷售,從生產之日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新辦的旅游商貿企業和服務項目從經營之日起免征3年所得稅。
七、大力營造良好的旅游投資環境,旅游部門及時為投資方提供項目的規劃、論證等服務,發改委及時予以立項。
八、旅游招商引資項目,特別是星級酒店、景區娛樂場所等,一律實行封閉式管理、治安由業主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