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幕后:臺灣“紅燈區”該不該“紅”_中國臺灣網 | 本期策劃:高斯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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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島內“紅燈區”問題 |
中國傳統道德價值觀向來視嫖妓、賣淫為諸惡之首:“嫖賭飲蕩吹”中“嫖”居首位;“黃賭毒”中“黃”亦是榜首。性交易行為一直存在,用禁止、設罰的方法加以杜絕只是一種理想,而這種理想在現實中不易實現,務實的做法是面對問題。這種說法不無道理。賣淫活動確實屢禁不止,好比是“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不過,這是否就意味著應該讓其合法化?相信不少人的答案會是否定。因為這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道德問題。此外,賣淫和買春畢竟不是值得炫耀的事,多數人總是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恐怕不會堂而皇之地進出性交易專區,而嫖客也會繼續幫襯隱蔽在小巷小街里的性工作者。如此一來,人們還是要在非“紅燈區”進行性交易,臺灣民意部門當初修法讓其合法化的目的也就泡湯了。其實,島內各縣市視“紅燈區”為洪水猛獸,當局又何嘗不是呢?只是,它不愿當“惡人”,于是大費周章地修法,把此棘手問題丟給地方,美其名曰“放權”,實際上是“卸責”?梢韵胂,今后設立“紅燈區”一事就像一個皮球,在臺當局和地方地方之間滾來滾去,而難有定論!驹敿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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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娼不罰嫖”走到盡頭 |
“社會秩序維護法”以“是否意圖得利”來作為判案準則,其實并不合理。嫖客不是沒有“得利”,只是他的“利”不能以物質的形式呈現出來,而性工作者的“利”則表現為鈔票,成為“活生生”的罪證。若按此原則,在毒品交易中,應只有販毒者有罪,因其賺取了大量鈔票,而吸毒者是付錢的一方,沒有“得利”,不應判罪。但事實上,吸毒者亦并非沒有“得利”,只是其精神上的滿足不能物化而作為呈堂證物。因此,現行法律規定,吸毒和販毒均違法。但在性交易中,警方和法庭卻以另一套相反的原則定罪,顯然是自相矛盾。俗話說“一個巴掌拍不響”,在性交易中,有“賣”就必然有“買”,沒有嫖客光顧,性工作者又如何完成“買賣”?既然賣淫的一方要受罰,買春的一方也應有“相同待遇”。再者,根據島內法律規定的“平等原則”,法律須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上的實質平等,不能有差別待遇。而“罰娼不罰嫖”顯然是違反了平等原則。這條不公平的法則也就走到了歷史的盡頭!驹敿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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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性專區非鋸箭法 內在問題是關鍵 |
“新法令”的法律效果是:在性專區出現之前,社會的性道德管制已退回到“娼嫖皆罰”的反人性與反人權的時代。不禁令人好奇,21世紀臺灣第一個“依法取締”的嫖客將落在哪個縣市、又會是何等背景與面貌?“性專區”的立法意旨,至少承認性交易是人性所不能禁、社會所不能免;因此,就法理言,地方政府若不能設“性專區”,其實可視為對人性及人權的維護不周。也就是說,有了“性專區”,容或可對區外行為處罰;若無“性專區”,那其實可說是當局的失職失能,則豈能處罰人民?不能將“性專區”作為鋸箭法,畢竟留在肉里的那一段箭鏃才是問題所在,而不能只是切去外頭的箭羽了事。此法在法理上不通,在實務上難行,必須另謀良策!驹敿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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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背景:臺灣的性交易行業 |
臺灣的性交易行業早在日據時期就已“制度化”,即所謂的“公娼制”,當時妓女須“持證上崗”。國民黨接管臺灣后,風月場所一度被取締,后又死灰復燃,1997年,時任臺北市長的陳水扁喊出“廢娼”,但在性服務業者的抗爭下,直到2003年才算正式廢除了“公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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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
臺灣的社會管理在很多方面頗為成功,比如街道整潔,市場有序,禁煙卓有成效,不過批評的聲音永遠都不缺。而性交易在島內從合法到非法,現在又回到了合法的原點。這一做法好像很難實施下去,因為臺灣社會仍以“嫖”為恥。這無一敢接的“燙手山芋”,臺當局該如何處置?要真去設立“紅燈區”,當地居民誰又愿意讓“紅燈區”設在自己家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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