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14 13:17:00 來源:法制日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臺灣同胞的投資和投資收益,損害其合法權益。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征收并給予補償。
臺灣同胞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生民事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臺灣事務辦事機構負責受理、協調其行政區域內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投資者的投訴事項;有關機關處理的投訴事項,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或者辦理進展情況告知臺灣事務辦事機構和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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