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劍的辯護律師認為,在實施爆炸時,王海劍是唯一參與者和直接見證人,是引爆過程的唯一知情人。公訴人關于王海劍是故意按下起爆器的結論是基于揣測,無任何證據能夠證明這一點。
在提起上訴時,王海劍還曾提出,自己并沒有想傷人,并采取了諸如取走10斤炸藥、只用塑料袋包裹炸藥等行為來減少炸藥的威力,并說有視頻資料記錄了自己取走炸藥的情形。
公訴人認為,案發前,王海劍等人在測試時使用的最大劑量為1斤左右,都足以產生把石頭炸碎的能量,剩下的5斤炸藥威力可想而知。
申請精神病鑒定被駁回
申請精神病鑒定,也是王海劍提交的上訴理由之一。庭審中,王海劍的辯護律師向法庭宣讀了一份精神病鑒定申請。該申請由王海劍父親提出,請求對王海劍的精神狀況進行司法鑒定,并作出被告人王海劍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
王海劍的父親在申請書中稱,1995年,王海劍的外公因嚴重的抑郁癥先后兩次服毒,最終自殺身亡;王海劍母親一方的親屬也有多人因精神疾病自殺;王海劍曾于2010年7月遭遇嚴重車禍,并在事故中當場昏厥,腦袋受到嚴重沖擊;王海劍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及歸案后,明顯表現出“情感高漲、言語動作增多”等躁狂性精神疾病表征。
在聽完申請宣讀后,審判長問辯護律師是否有相關證據提交,得到否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