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調查階段,法官曾問王海劍對此上訴理由是否堅持,他回答稱堅持,但頓了一下之后又說:“不過,我沒有精神病�!�
對于精神病鑒定申請,公訴機關稱沒有必要做鑒定,并給出如下理由:王海劍本人否認存在精神疾��;雖然提出稱親屬存在精神病史,但未向法庭提出精神病的病歷或相應的鑒定結論;縱觀全案,從王海劍從網上學習制造炸藥、策劃爆炸搶劫、實施后駕車逃離并砸毀摩托車以逃避偵查等一系列行為來看,其作案動機明確,自我保護意識強,不存在喪失辨識能力的情況。
經過審判長與兩名審判員短暫交流后,審判長說,根據合議庭的意見,認為實施犯罪前,王海劍進行了長期準備、有正常思維能力;在實施犯罪之后駕車逃離并砸毀摩托車,毀滅罪證,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在偵查階段及一二審庭審中,回答問題思路清晰,神志正常,對辯護人提出的精神病鑒定申請予以駁回。
三上訴人均認為量刑過重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3名上訴人均對一審量刑提出異議,認為量刑過重。
王海劍稱自己不是主犯,只是做事的;自己不是故意的,沒想到傷人;另外,制造炸藥的初始目的,只是為了賺錢,如果是為了搶運鈔車,沒必要制造如此多,并自稱受到王偉脅迫。